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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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
来源:江苏省重庆商会     发布时间:2018-07-26

北碚区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

(对外公开)

  一、对象和范围

  招商引入依法新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两江新区直管区辖区内企业除外),给予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

  二、产业扶持政策

  (一)商贸流通类

  第一条 对首次在我区落户的5000平方米以上且数据入统的大型卖场,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产生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起,按其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2年100%、后3年5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二条 对新建运营的50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购物中心,自持率在50%以上且数据入统的,全面开业并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产生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经济发展贡献起,按其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新建的商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总长度在200米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全面开业后自持率在70%以上且数据入统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产生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起,按其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新落户的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且数据入统的大型专业市场,自产生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起,按其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投资新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分拨中心等商贸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自产生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起,按其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2年100%、后3年5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实现线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数据入统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产业扶持资金;在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所购办公用房总价20%的补贴,最高50万元;在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年不超过租金2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累计最高补贴30万元;自产生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起,按其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新注册的服务贸易企业,年国际服务贸易交易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自产生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起,按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八条 新引进的总部贸易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且设立后第1年经济发展贡献度2000万元以上的,按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50%额度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总部贸易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可据经济发展贡献度大小,以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为基数按照以下额度予以奖励:经济发展贡献度4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北碚区经济发展贡献度80%额度的奖励;经济发展贡献度2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给予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70%额度的奖励;经济发展贡献度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60%额度的奖励。对享受本条款奖励资金期满的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较上一年度有增长的,以其当年度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为基数按照50%额度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总部贸易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10人),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100%的额度予以奖励。符合本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协助办理北碚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协助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

  第十一条 新落户引进的总部贸易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实现全年进出口额1亿美元(含)以上。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发生租金的100%给予租金补贴,补助三年,每年每企业最高不超30万元。企业购买面积在100—500平方米(含)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资助50万元;对购买500—1000平方米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资助60万元;上述办公用房在10年内不得转售、转租或挪作他用。

  (二)金融服务业

  第十二条 对在北碚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新引入的金融业机构,分类给予不同额度的项目落户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法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多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一级分支机构运营资金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运营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万元多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

  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实收资本(实缴金额)达到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实缴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多奖励50万元,享受落户奖励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股权投资类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实缴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定额奖励50万元。

  对法人融资租赁机构,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定额奖励200万元;对法人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法人型金融控股集团,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交易所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500万元。以上各类法人金融机构,享受落户奖励的最高金额均不超过1500万元。

  对法人村镇银行,按照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法人村镇银行在本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每个分支机构10万元给予定额奖励。

  以上落户奖励条件及标准对应币种均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未在本条中列示的其它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和许可备案的法人金融机构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形成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落户奖励标准按照实收资本的1.5%奖励。

  第十四条 对符合第十三条规定享受落户奖励条件的金融业机构,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100%、100%、100%、80%、60%的额度给予奖励。

  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股权投资类管理企业,除前款经济贡献奖励外,纳税关系位于北碚区的出资人和管理人,所投项目所在地(指注册、经营和纳税)位于北碚区的,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企业所得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额度给予奖励;所投项目所在地未在北碚区的,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企业所得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额度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符合第十三条规定享受落户奖励条件的金融业机构,年度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100%的额度予以奖励。

  对符合第十三条规定享受落户奖励条件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股权投资类管理企业,除享受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外,属于自然人合伙人或自然人股东的,其投资收益所得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参照该企业的企业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对纳入统计数据库满1年以上或享受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已届满的新引进金融机构,当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且年度产业增加值增幅同比达到15%以上的机构,其年度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80%的额度予以奖励;当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年且年度产业增加值增幅同比达到12%以上的机构,其年度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100%的额度予以奖励。

      对金融业中介机构、后台服务机构以及为金融业机构的直接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撑的专业机构,其年度金融专业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及以上的,自设立年度或本政策发布年度起第1~5年,以其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80%、70%、60%、50%、50%的额度给予奖励,对本机构年度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80%的额度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对符合第十三条享受落户奖励条件的金融业机构,在北碚区购买办公用房及经营性用房的,按其办公用途或经营用途的购房建筑面积计算,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定额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及经营性用房的,从开办之日起连续3年,按所在区域房租市场租金指导价格的30%给予租金补贴,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50万元,3年内不得转让出租。对自购或租赁办公用房及经营性用房后自行装修的,对自行装修的办公用途或经营用途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装修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北碚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

  (三)文化服务类

  第十九条 对在北碚区设立,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产业扶持政策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品目录》规定或与北碚区战略发展定位相契合的文化企业,其中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150万美元(含)以上,按约定时间投产,且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按照1美元扶持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按约定时间投产,且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北碚区新引进的重大或具特色文化项目、重点文化企业,自产生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起,按其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文化企业租赁办公和生产用房且自用的,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内资500万元(含)以上,自注册年度起连续3年,按年度实际租金50%的标准予以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年扶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闲置物业进行租赁改造的,按年度实际租金50%的标准予以扶持,年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区内文化企业在北碚区举办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文化交流、赛事展演活动,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认定,实际投入费用2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此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新引进达到规定企业规模门槛的文化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对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不超过10名),按其个人所得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新引进文化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文化企业30强和市级文化企业30强,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体育产业类招商产业扶持政策,参照文化产业扶持政策执行。

  (四)旅游服务类

  第二十七条 新引进不涉及购置土地的旅游企业,投入1亿元以上年税收500万元以上,自产生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起,按其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新引进通过依法招拍挂程序购置土地的旅游企业(旅游地产除外),投入3亿元以上,用地规模100亩以上,年税收500万元以上,自持物业比例不低于30%,自产生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起,按其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新评为国家5A、4A、3A、2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 新引进的精品民宿,新评为四星级、五星级酒店的或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际国内知名精品酒店,全面开业且正常经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30—300万元的产业扶持政策。其中新引进的精品民宿给予一次性30—50万元的扶持;新评为或新引进的四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扶持;新引进的精品休闲度假酒店给予200万元的扶持;新评为或新引进的五星级酒店以及新引进的排行世界酒店集团前30强的酒店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扶持。

  第三十一条 新引进符合区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经旅游、农业等部门认定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安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正式营运产生北碚区地方经济贡献起,按建安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将总部设在北碚区的出境旅行社和一般旅行社,且经营满两年(含两年)以上,出境旅行社年主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一般旅行社年主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对新开发并生产附加值高、影响力大、经过商标注册的,年销售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北碚特色旅游商品,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开发企业5万元的补助。

  第三十四条 对新引进的旅游企业,年度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五)中介服务

  第三十五条 对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在100万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对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不超过10名),按其个人所得对北碚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第三十五条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北碚区购买办公用房及经营性用房的,按其办公用途或经营用途的购房建筑面积计算,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定额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及经营性用房的,从开办之日起连续3年,按所在区域房租市场租金指导价格的30%给予租金补贴,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50万元,3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三、其他说明

  享受扶持政策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北碚区注册纳税时间不得低于10年;若在10年内工商、税务注册迁出北碚区的,其所享受政策的款项须全额退还原注册、纳税所属区域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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