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概况
商会章程

  江苏省重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重庆商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为“JC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人在江苏投资的企业、在注册地自愿发起组成,以推动重庆和江苏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目的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在江苏地区的渝籍企业服务,密切渝籍企业与两地政府的联系,维护渝籍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渝籍企业的群体优势,搭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抱团互助、共同发展的合作平台。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促进苏渝两地经济合作,使商会真正成为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接受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长三角地区)办事处的协调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应天大街837号弘瑞广场8幢112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积极配合政府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促进苏渝两地共同发展;

  (二)协助政府开展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积极组织相关的展览展出,积极为在江苏省和重庆市的各种投资行为牵线搭桥;

  (三)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联系,促进各种项目和贸易合作,为两地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培训咨询、人才交流等渠道和途径;

  (四)凝聚广大会员,共同寻找投资项目,统筹规划,降低投资风险,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提高社会影响力;

  (五)促进会员间的文化交流,传播现代经营管理理念,总结企业运作管理经验,提升企业竞争力;

  (六)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决策参考意见;

  (七)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八)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和政府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

  (九)依法多渠道筹集会费(包括依法兴办商贸公司等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苏创业的渝籍企业家;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并热心于提供合作和交流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全额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响应组织的号召,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信息;

  (五)在本会会员发生经营困难等重大挫折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详见《江苏省重庆商会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愿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因其行为给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如有违法乱纪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通过由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因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成员由5人组成,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监事长2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及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履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商会财务情况,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并进行审计;

  (三)对商会的日常事务及与商会章程、宗旨不相符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商会章程的人员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商会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当商会人员严重危害商会利益而难以纠正时,代表商会对其提起诉讼;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等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九)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有了解商会工作状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发现商会工作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对商会进行审计,费用由商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商会利益的,监事会应当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相关机构应当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监事会应对该事项做出监事会决议,并报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在省内设立行业分会,在本会内部设立相关职能部门,后面根据商会需要成立其他部门。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或者提前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会长1人、常务会长2人、执行会长1人、监事长2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名誉会长一般由前任会长或德高望重的老乡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有关重要会议和社会活动;

  (四)决定常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人选,代表理事会提名任命秘书长;

  (五)代表理事会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本会常务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上述职权,完成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分配的任务。

  会长不在时,可授权执行会长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常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配合制定商会的宗旨、方针、目标;

  (二)参加会长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常设执行机构负责人,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会长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协助会长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执行会长不在时,可授权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代表监事会对商会工作总体监督;

  (三)代表监事会重点核查商会财务;

  (四)出席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享有表决权、监督和建议权;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商会下设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配合执行会长日常管理工作;

  (二)参加会长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协助执行会长指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对商会的运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议案;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理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商会章程、理事名册、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理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会员在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商会给予帮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

  (五)在政府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2017-2023 江苏省重庆商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50号康缘智汇港C栋804室

热线电话:025-58772732 025-58772782

单位传真:025-58772732&    邮箱:jscqsh@jscqsh.com

备案号:苏ICP备18009822号   网站建设:南京火速软件有限公司

  • 扫描关注我们